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停车费、检测费、看管费、看护费、车辆停运等各种损失 元人民币。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6日被反诉人无证驾驶无牌嘉陵摩托车,在化纤厂北门东侧桥东头路口处同反诉人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区大队处理,认定被反诉人负主要责任。由此事故反诉人产生了停车、检测、停运等各种损失,就损失等问题反诉人同被反诉人多次协商,但被反诉人无理取闹,多次提出无理要求,造成调解未果。所以,反诉人才依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 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05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反诉状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