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占有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的重要方法,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是以占有人和妨害占有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占有人与妨害占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则应当适用其他案由而不适用本案由。同样,如果是物权人基于其权利而请求排除妨害占有的行为或者事实时,应当使用物权纠纷下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下的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也要注意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由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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