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用
初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为涨价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一般情况,退票窗口工作人员需要收取退票人员5%的手续费。
2011年9月25日起有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