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如: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二、赔偿: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九级伤残,标准如下(在您的案例中,还要考虑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比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