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玉林中级法院(2015)玉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特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2015)玉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承诺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原被告签订的行政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
4、 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政府可以任意毁约、不履行《拆迁协议》,老百姓真的告状无门吗?
五上诉人是兄弟关系,“容县火车站站前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是被
上诉人容县人民政府派出的临时机构,而第三人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现为容县容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系“站前大道”的具体拆
迁人, “容县火 车站站前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容县城市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经多次与上诉人协商,2010年4月15日,以第三人容县城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五上诉人黄桂元、黄桂文、黄桂彬、黄
桂基、黄桂安等5人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两协议”和一“承诺”,
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承诺书》,其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加盖“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印章,在《补充协议书》同时加盖“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
“容县火车站站前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两个印章,而《承诺书》则
只盖“容县火车站站前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印章。
一直到本案上诉时止,被告尚未依约定安排回建用地给上诉人,经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以上协议,导致上诉人拆房后,已经6年全家居无定所,容县政府办公室在 2012年4月16日网上回复称:“你投诉的事项牵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请你依法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尽快分清责任”但在上诉人于2013年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容县政府履行“拆迁协议”后,容县法院以(2013)容立民初字第2号裁定书认为“起诉人黄桂元、黄桂文、黄桂彬、黄桂基、黄桂安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以受理”上诉到玉林中院,玉林中院以(2014)玉中立民终字第6号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时安排并交付7份回建地,因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根据政府授权进行容县火车站前大道项目建设,回建地的安置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此类纠纷是行政机关处理的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申请广西区高院,广西区高院以却(2014)桂民申字第538号裁定:又认为:“因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根据容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容县火车站前站前大道项目建设,回建地的安置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