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区分两种情况
1、转包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
为此,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只要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就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2、转包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义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对转包的工程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上诉状建议叫律师帮忙代理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