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身份证号: 。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身份证号: 。
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 市 区 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2、位于 市 区 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动产: ;
5、其它: 。
上述所列的财产 归 所有, 归 所有, 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