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作为受害者对审理结果不满意,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5-31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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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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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
    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
    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
    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
    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2
    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
    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
    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
    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
    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
    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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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
    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
    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
    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
    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
    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全文
    13 2018-05-31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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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今年4月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据调查统计,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不到30%左右,70%以上的刑事案件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 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酌定援助的因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援助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又聋又哑人被告人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的。
    众所周知,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个人收入、律师资源还是从刑事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如果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熊选国副部长代表司法部提出这一重要改革措施时就清醒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 《办法》确定了先在审判阶段开展,这是非常务实的。从三个诉讼阶段的比较看,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再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这一切决定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最大。
      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一名执业多年并且办理过无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我认为全覆盖当然比部分覆盖好,彰显进步、也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但能否真正让被援助人感受到有效辩护,没有这么简单的。律师服务是有对价的,一般付了钱的服务,比没有付钱的服务认真、负责;付钱的多的服务和斤斤计较的付费,付钱多的自然律师更为认真、负责;这是人性决定的。而法律援助的律师,没有压力、没有监督服务质量,有没有去会见,阅卷复印了几张材料,就我所知,几乎没有一个援助律师是认真看完案卷的,更别说在浩瀚的案卷材料中找出对被援助人有利的辩护点。审判时中不发问、不质证,辩护词千篇一律,一般只是修改了罪名和被告人,这样的全覆盖,有用吗?
    为此,本人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机制应该完善,不能由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随意选择律师,很多律师刚取得执业资格就由于台面下的因素加入到刑事案件援助律师大军,他们根本没有刑事辩护经验,哪来对被援助人的有效辩护。我认为可以考虑让自愿加入法律援助的律师中建立人才库,在人才库里从执业年限、刑事辩护经验、或者通过刑事辩护委员会推荐中进行选拔。这样也许能找到技术派或者较真派的刑事律师参与全覆盖。
    二、评价监督机制,也可以进一步延伸到退出机制,让不合格,不尽职的援助律师退出法律援助大军,当然怎样是不合格,不尽职,这需要相关部门合力制定相应的规则;否则,哪些在看守所满怀期待援助律师为其有效辩护只能是海市蜃楼,
    三、经费保障和补贴发放规则问题,都知道法律援助案件是有一定补贴的,这个补贴其实是相当微薄的,在刑事诉讼中,现在的情况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发放补助,如重庆地区,公安侦查阶段900元一件案子,案件移送到检察院,1300元一件,到了法院开庭审判阶段,1800元一件,这样的补助规则是不合理,造成了援助律师的不作为,在侦查阶段希望早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硬货的辩护意见提交,希望案件早到法院,早点领到4000元的办案补贴了事;我认为全覆盖后,要提高辩护效果,应当鼓励法律援助律师多作为,好作为,如公安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的,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达到宣告无罪、免除、缓刑或者真正的为被援助人减轻或者从轻了处罚的效果,给予援助律师的奖励机制,这样才能起到解决刑事律师全覆盖辩护“质”的问题。
    上面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全文
    6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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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自己需要注意有关规定,减少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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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个体员工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职务侵占犯罪的量刑准则如下:在企业、股份公司及其他一切范围内,无论担任何等职位,只要通过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属单位所有财物占为个人所有,且涉嫌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责;若数额巨大,则依据相同法律,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乎情况严重者,命其缴纳相应罚金并没收其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如果此种行为发生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公司或其他与国家有关联的事业单位,对其中从事工职的员工,以及受该企业、公司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工职的员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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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下,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种情况则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等因素,如果是这样,则其面临的刑事惩罚将会升级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加严重的情况是,如果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那么他将会被判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当交通事故造成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首先,如果因为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该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再者,如果因为该事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直接损失,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其无力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交通肇事导致1人以上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还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将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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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何时可以会见?
辩护律师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或者是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看守所对于安排会见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而且有的情况会见还应当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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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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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能否录音?
辩护律师会见能录音,但是在录音之前需要获得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根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若是犯罪嫌疑人对笔录有意义,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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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金华市会见律师怎么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案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费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刑事案件中律师服务的费用,将因案件复杂程度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首先,在侦查阶段,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为6000至18000元人民币不等;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为6000至30000元人民币不等;
再次,在审判阶段,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为8000至50000元人民币不等;
最后,若涉及到代理刑事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则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在6000至60000元人民币之间,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也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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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刑事律师会见几次?
律师会见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要有需要是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对于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就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同意,这样才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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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必须遵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自被批准取保候审之日起,被申请人须严格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申请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出现了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再次,在面临传唤的时刻,应积极主动地前往指定地点接受问询;
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遵守以下任一或全部规定:
第一,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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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何时可以会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辩护律师何时可以会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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