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事求是
嫌疑人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它是客观存在的,辩护人看的到的,办案机关也应该能看的到,所以辩护人应当秉承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分析、评判这些已经存在着的行为和情节,不要过分或片面强调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某一个行为或情节,更不要煽情渲染夸大,比如在意见书中通篇长论被害人过错情节,以此来论证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或者刻意描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的内心活动等无法客观呈现的内容。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接触不到证据材料,仅仅依据与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的交流获知案情,信息非常有限,这个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要尽量避免对案情的详细描述和对证据分析论证,而是要把重点放在对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性质的分析上,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
(二)言简意赅
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不在于篇幅的长短和字数的多少,而是在于观点是否正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没有说到点子上”,作为公、检、法的办案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辩护人千万不要将法律意见书写成“普法教材”,在内容大量引用教科书上的犯罪概念、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等,这些内容基本上可以作为“无效信息”,根本起不到“意见”的作用。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书中要明确的表达观点,简明扼要的阐述理由、提出质疑,切忌空话套话、言之无物,否则这样的意见书不过是徒增双方工作时间而已。
(三)宁“收”勿“放”
法律意见书的提交时间应当是在案件尚未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实践中大部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案件的事实、定 性和证据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除非有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类证据”,除此之外,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人要以“夹着尾巴”的态度提出意见,只要指出事实不清、证据的矛盾之处即可,即便是对案件有着成熟独到的见解,也要防止把意见书写成“补充侦查提纲”和第二起诉书,损害当事人的司法利益,也背离了职业要求。
(四)有意引导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理上控辩双方基本没有分歧和争议,这样的案件是否还有必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呢?笔者的观点是仍然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在撰写的内容上可以侧重于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证据体系的把握上,以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来提高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同时还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主动创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比如进行刑事和解、获取被害人谅解、查明引发案件的深层次矛盾等等。
二、法律意见书提交的节点
(一) “黄金救援期”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以提捕为惯例,以取保为例外”,侦查机关基本上会在刑事拘留的末期将嫌疑人提请批捕,辩护人应当在这一期限内提出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涉嫌罪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意见,争取在侦查阶段的轻缓化处理。
(二)“第一次质检”
案件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第一次审查,也是辩护人为全案辩护打基础的重要阶段,这一环节辩护人不仅重点要就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说理,还可以对案件进行实体的辩护,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侦查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有无侦查违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等方面意见,争取在这一环节不批捕或者对案件改变为罪轻定性。
(三)侦查终结前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再次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和强制措施提出意见,同时还可以对案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事项进行申请和要求,如对已经查明的与犯罪无关的被扣押物品可以要求返还等。
(四)审查起诉期间
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意见是否成功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够取得有效辩护,在这一阶段主要进行的工作有: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有利证据,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明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原认定较重罪名为较轻罪名、减少认定的事实;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开庭前
庭前法律意见书是辩护词的前置文书,它不同与庭后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辩护人在庭前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申请庭前会议、建议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变更强制措施等,目的在于提示法官了解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庭审的需要查明的重点,为法官采纳辩护意见做准备,争取做出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判决。
上诉就是刑事案件庭前辩护意见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