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庭前准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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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辩护的庭前准备有研究把握相关法律适用情况、选好仲裁员、提交证据等,在刑事辩护开庭前,当事人及辩护人必须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准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

刑事辩护的庭前准备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的庭前准备有哪些?

1、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仲裁规则是指导整个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仲裁规则、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这些文书对指导当事人正确参与仲裁活动具有很大的帮助,值得当事人认真研究,并按照规定准确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

2、按时选好仲裁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来裁决案件,而诉讼中审判庭的组成是法定的。选择仲裁员,是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使好此权利,应注意以下三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看清仲裁员名册中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程序确定的仲裁庭人数行使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分别由全部申请人或者全部被申请人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有权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述异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庭。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开庭时必须携原件出庭以供质证。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上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5、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的意见,这有利于仲裁庭在开庭前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在开庭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提出反请求,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在庭前必须对相关事项做好准备,特别是涉及到法律适用情况、证据的提交情况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准备情况,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没有认定的,可以导致在刑事辩护上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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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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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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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想做到职业主义,要想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我们就要注意语言对律师的重要作用。语言有两种。当然我们刚才在讲职业主义,它是由精湛的专业职业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语言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语言,一种是无形的语言。有形的语言通常来说是书面表达。无形的语言是我们这种口头的表达。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语言方面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我们的法学院很少训练我们的学生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训练就更少了。而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法庭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又导致律师很难通过现有的这种庭审来展示和训练自己的语言水平。
这一点我们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有很多年轻律师非常羡慕美剧中的美国律师的形象。美国律师通常在美剧中都是站起来,在法庭上一边溜达着,一边侃侃而谈。特别是在向证人发问时,时而咆哮,时而怒吼,挖了很多陷阱,最后让证人落入了律师设计的陷阱中。那么法庭审判表现为一种非常戏剧性的冲突。曾经有一个笑话,我们有一个同行因为看美剧看多了,想在中国的法庭上溜达溜达,他刚站起来,法官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发言。”这个法官说:“请你坐下。”他说:“法官,我站起来发言对你表示尊重。”法官说:“我不需要你的这种尊重。你坐下就是对我最大的尊重。”
另外,美国的联邦大陪审团制度,12名陪审员都是法盲,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而且开庭之前,被封闭隔离,与案件本身不接触。这个时候,在陪审团开始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通过大量复杂的交叉询问来还完案件事实。最后,由陪审团根据证人的了解,作出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而我们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我们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有罪与无罪是由职业法官。而且,我们检察院会提前把案件的卷宗移送法院。那么职业法官会提前看到卷宗。并且,自2003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法官与律师一样都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官比律师还要多考一门公务员考试。所以,职业法官内心优越感非常强。而且由于他先入为主,所以他通常不愿意听律师在法庭上多说话或者是多发问。如果律师哆里哆嗦,问来问去,问不到点子上,法官就会阻止律师的发问。
正是由于这种法学院的先天培养的不足和我们后天制度的不足,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力。但是我们缺乏这种法庭发问能力,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发问并不重要呢?不是。实际上法庭发问非常重要。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首先是法庭发问;第二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现在我们有很多律师同行愿意把工作的重点,法庭表现表现在发表辩护词。曾经有一个老律师,法官问他:“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需要多长时间?”老律师说:“我要站起来发言一个小时。”法官听完后当时就昏过去了。跟着老律师商量:“你看能不能缩短一点。”两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半个小时行不行?”事实上,长篇大论的发表辩护词,庭审效果往往不好,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庭审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周,在庭审最后结束的时候,如果辩护人长篇累牍的发表辩护词,不仅法官难以容忍,公诉人接受不了,就连自己的律师同行有时候也难以接受。那么,我们的经验是,把我们的工作,在法庭上的工作前移,要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这两个环节,等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反而言简意赅。那么今天呢,我们不是要完整的讲述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词这三个环节,我们仅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人发问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你要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目标是奔缓刑去的,那么你的发问要让自己的当事人当庭认罪,而且表现出一种非常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无罪去的,那么当庭,当事人也要理直气壮的说,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二点是通过发问为辩方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用。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人为的割裂起来,这三者之间没有有机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这三者是非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给它突出出来,在发问和自己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事实产生深刻的印象,进而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把所有人的的胃口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示,所有人一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大白;然后轮到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一个小结。
刚刚大学毕业,当了一名律师,经过家里的介绍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最近接了一个刑事案子但不知道准备什么,请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前准备工作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庭前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开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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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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