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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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庭前辩护需要注意的有: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相关的几项内容;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
庭前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一、庭前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庭前辩护需要注意的有: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相关的几项内容;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

二、相关内容拓展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因此需要特别认真的对待。在开庭之前应当对于辩护的工作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每一项需要注意的事项之中都有着详细的内容。辩护人和当事人应当对于某一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交谈,这对于辩护工作的准确度和成功率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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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对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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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一个表妹现在犯了事情,我给他请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刑事辩护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

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
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
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
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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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作为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牢牢地把握职业主义。那么,职业主义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精湛的专业技术;第二个是高尚的职业伦理。任何一个优秀的律师,这两点任何一点的缺失都会导致这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短板,出现问题。不管现在的法治环境怎样,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没有把自己的水平发挥到极致,该取的证据没有取到,那么一旦出现了一个败诉的判决,这个律师恐怕难辞其咎。相反,如果一个律师把案件中自己所能做的所有事情做到了极致,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仍然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结果怎么样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关系。所以,律师是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一个案件胜诉了是法官主持了正义,而枉法裁判这个板子也应该打在法官身上。所以,不管输还是赢,主持正义这种荣誉应当归给法官;但是如果枉法裁判,这种耻辱仍然归于法官。
那有人就问了,那张老师,律师在这里起什么作用?有很多人说,律师起的作用是说服作用。这个观点我不赞同,尽管这种观点现在很有市场。我个人的观点是律师起的作用是帮助的作用。美国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说,“很多人认为陪审团是可以说服的,但是陪审团还是要自己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如果不相信,请你去看电影《十二怒汉》,所以如果我们律师把握住这点,我们仅仅起帮助作用,那么我们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就可以说服自己,因为我们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案件的结果和我们没有关系。
那么要想做到职业主义,要想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我们就要注意语言对律师的重要作用。语言有两种。当然我们刚才在讲职业主义,它是由精湛的专业职业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语言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语言,一种是无形的语言。有形的语言通常来说是书面表达。无形的语言是我们这种口头的表达。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语言方面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我们的法学院很少训练我们的学生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训练就更少了。而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法庭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又导致律师很难通过现有的这种庭审来展示和训练自己的语言水平。
这一点我们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有很多年轻律师非常羡慕美剧中的美国律师的形象。美国律师通常在美剧中都是站起来,在法庭上一边溜达着,一边侃侃而谈。特别是在向证人发问时,时而咆哮,时而怒吼,挖了很多陷阱,最后让证人落入了律师设计的陷阱中。那么法庭审判表现为一种非常戏剧性的冲突。曾经有一个笑话,我们有一个同行因为看美剧看多了,想在中国的法庭上溜达溜达,他刚站起来,法官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发言。”这个法官说:“请你坐下。”他说:“法官,我站起来发言对你表示尊重。”法官说:“我不需要你的这种尊重。你坐下就是对我最大的尊重。”
另外,美国的联邦大陪审团制度,12名陪审员都是法盲,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而且开庭之前,被封闭隔离,与案件本身不接触。这个时候,在陪审团开始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通过大量复杂的交叉询问来还完案件事实。最后,由陪审团根据证人的了解,作出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而我们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我们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有罪与无罪是由职业法官。而且,我们检察院会提前把案件的卷宗移送法院。那么职业法官会提前看到卷宗。并且,自2003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法官与律师一样都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官比律师还要多考一门公务员考试。所以,职业法官内心优越感非常强。而且由于他先入为主,所以他通常不愿意听律师在法庭上多说话或者是多发问。如果律师哆里哆嗦,问来问去,问不到点子上,法官就会阻止律师的发问。
正是由于这种法学院的先天培养的不足和我们后天制度的不足,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力。但是我们缺乏这种法庭发问能力,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发问并不重要呢?不是。实际上法庭发问非常重要。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首先是法庭发问;第二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现在我们有很多律师同行愿意把工作的重点,法庭表现表现在发表辩护词。曾经有一个老律师,法官问他:“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需要多长时间?”老律师说:“我要站起来发言一个小时。”法官听完后当时就昏过去了。跟着老律师商量:“你看能不能缩短一点。”两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半个小时行不行?”事实上,长篇大论的发表辩护词,庭审效果往往不好,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庭审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周,在庭审最后结束的时候,如果辩护人长篇累牍的发表辩护词,不仅法官难以容忍,公诉人接受不了,就连自己的律师同行有时候也难以接受。那么,我们的经验是,把我们的工作,在法庭上的工作前移,要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这两个环节,等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反而言简意赅。那么今天呢,我们不是要完整的讲述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词这三个环节,我们仅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人发问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你要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目标是奔缓刑去的,那么你的发问要让自己的当事人当庭认罪,而且表现出一种非常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无罪去的,那么当庭,当事人也要理直气壮的说,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二点是通过发问为辩方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用。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人为的割裂起来,这三者之间没有有机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这三者是非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给它突出出来,在发问和自己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事实产生深刻的印象,进而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把所有人的的胃口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示,所有人一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大白;然后轮到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一个小结。
我跟老公结婚后,被老公一直经常性家暴,我真的不能接受了,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因为结婚好多年了还没有孩子,马上要开庭了。我想问一下离婚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才有利?打离婚官司离婚案辩护有什么技巧吗?离婚诉讼时法庭上怎么辩护辩护的时候有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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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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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叔是律师,,做过很多年的律师,也帮助过很多人打过官司,他很懂得关于法庭辩护的游戏该如何炒作,我问他他也不给我说,那这个法律辩护是怎样具体操作的呢?
[律师回复] 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题方法一般有:

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

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2)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3)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4)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5)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词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9)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10)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11)推出数据,釜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12)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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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辩护人的辩护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法庭辩护人的辩护责任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人的辩护责任有哪些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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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辩护人的辩护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人的辩护责任有哪些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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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多久通知辩护人开庭时间?
我国的人民法院是需要提前三日通知辩护人开庭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或者是有其他的辩护人的,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等机关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此时都是属于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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