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虚开普通发票罪司法解释是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单位以开具发票为其基本经营业务,赚取手续费、开票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种行为,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