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它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