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特异体质人”,是指与身体健康的人不同,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容易发病死亡的人。在此类案件的鉴定意见中,法医往往只作出死亡原因、疾病的存在及诱发疾病因素的结论,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在造成死亡结果中的作用大小没有结论。这是此类案件量刑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疾病的轻、重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所需要的作用力大小是有关系的。疾病重所需要的作用力小,疾病轻所需要的作用力相对就大。被害人潜在的疾病,不仅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疾病的严重程度也是从轻处罚的具体量化。如果在鉴定意见中能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对死亡所起作用的大小作出明确结论,就能相对准确地知道行为人的行为对致人死亡所起的作用,这样有利于司法人员作出客观的评判。以上便是特异体质刑事案件辩护意见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