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询问被告人,同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具有多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所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盗窃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认罪态度很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