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但事实上,正如多位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从常识来判断,6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有许多人把“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联系起来。劳教在法律上明确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其期限通常为1~3年,该制度已于2013年底被废止。”从表面上看,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就是行政性的处罚。收容教育把人收进去就没自由了,你想出来,还能出来吗?实际上跟劳动教养差不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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