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须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查看次数:107
1、投靠范围:父母投靠子女必须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
2、父母投靠子女凭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户口簿》上能直接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不需出具证明)及其身边无其他子女证明和子女《房产证》等;
3、需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指外省的,本省不需要)。
4、需投靠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能直接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要该《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子女《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由子女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书面申请,受理民警报所领导批准后出具《准迁证》(本县范围内投靠的以审批表替代《准迁证》)。
6、同意准迁后,本市范围内的由子女带好双方的《户口簿》及父母各一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迁移上户手续;市外的凭《准迁证》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带好《迁移证》、《准迁证》第三联、子女《户口簿》及父母各一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到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上户。
(说明: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的要提供子女所在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农业户口投靠非农业户口的要办理“农转非”;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的户口类别不变,在子女户籍地址上另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