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理 在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 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共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二是 采取出让方式,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 采用租赁方式,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土地 处置方案存有缺陷,这就给会计处理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某企业经评估行政划拨土地总价 5000万元。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土地按以下政策处置,其中:土地总价的 20%计 1000万 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股本,土地总价的 30%计 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土地总价的 30%计 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股东的共享资本公积, 土地总价的 20%计 1000万元 由新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里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同一土地的 “一女二嫁” , 既作为投资, 又作为新设企业受让;二是土地单项资产的折股比例与其他资产折股比例不一;三是作为独 享资本公积的土地是否摊销,摊销了则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摊销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制 度》的规定。 在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政府收回原地处城市中心的国有企业土地。在其 支付的价款中,可能含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对此,改制企业应 当在收到土地转让价款时,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计算并先予以扣 除后,余额与账面土地价值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此外,对于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 安置款,一般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抵扣,留作其他长期负债,用于职 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