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
⑵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自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原因存在于结婚之时,不具有溯及力即自始无效。
⑶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不受此限制。
⑷ 婚姻的撤销也是对违法婚姻的制裁。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结婚之时,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亦无溯及力。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⑸ 除法庭判决离婚外,还可依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