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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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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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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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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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