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对列入全省年度改制工作计划,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达到鲁政发〔2015〕8号文件要求的省属规模企业,为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券商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财务顾问服务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费用”)进行补助;
(二)对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成效好的市,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县(市、区)”)所需的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中介服务费用补助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奖补条件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