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
罪体行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是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这里的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未经上级批准而自行将用于某一用途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
结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罪责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刑法[1] 第43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以上就是关于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