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方法: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国企改制实践,常用的改制方法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既可以是整体改造,也可以是部分改造;既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实现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效结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工持股)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子公司等形式)企业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小型国有企业出售、主辅分离改制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形式。企业租赁、托管、承包经营这三种形式由于不在根本上触及企业的产权,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改制形式中,依据《公司法》所进行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是其中最基本的改制方法,由于其最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而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向。
至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比如,企业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问题;员工身份置换与安置补偿问题;企业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认股权(ESOP)问题;企业出售协议或企业兼并协议的签订问题;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重组等问题,由于篇幅关系,不便一一详细介绍,有兴趣的同志可关注我本人和其他一些学者、专家、律师近期出版的关于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方面的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