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应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置土地资产,鼓励企业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1、企业原有职工生活区用地(住宅区用地),可以从企业用地中剥离出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2、企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原划拨或原租赁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3、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可以进入企业资产。
4、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国家将土地资产作价后转为国有资本或股本金注入企业,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土地。
5、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出让是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企业用地,可先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进行确权,办理初始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