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所以并不应该属于职工。《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而提起的诉讼,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是因为公司在改制前所遗留的债务问题,根据规定公司进行改制首先应依法认真处理好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对与改制企业的遗留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由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对于仅对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如果你公司改制的时候,没有对公司的遗留债务问题进行处理,现在因为该债务问题引起的纠纷的,应该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同时,对公司改制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公司改制后没有处理成为遗留问题的,债权债务人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也应由改制后的公司来承担并出庭应诉。(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