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企业改制房地产处理的原则主要有哪些的问题,解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8]50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号)、 《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74号)。 其中国税函 [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 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 从税收角度 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 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 让不确认实现所得,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其计税成本 ; 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 在申报 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3年 4月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lt;企业会计制度 gt;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 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
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00〕 118号) 第四条第 (二) 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 接受企 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