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全国性的标准。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及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4号】明确了云南省盗窃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四、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附
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附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附
三:
《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前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原规定审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