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限制特定目的机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与自愿破产不同,债权人申请特定目的机构非自愿破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美国,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才会给予债权人破产救济:
(1)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在申请之前120 天内,法院指定了监护人(Custodian)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我国法律也规定破产界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为了防止债权人申请破产,特定目的机构一般与其债权人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全部清偿完毕之后一年(或更久)之内10 不得对特定目的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作这种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了有害于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破产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或宣告其为无效,并使所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如果特定目的机构对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行为被认定为有害于破产关系人的利益,则有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