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发生大量改制情形。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法院到底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呢?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国有企业有行政引导和干预的情形,双方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此类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进行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企业职工之间的基于平等主体身份发生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要件,可以向人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自主改制,不存在相关行政因素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且涉及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这就是改制企业劳动仲裁受理规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