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诈骗罪法律规定及其特点,综合案件事实,刑事诈骗补充辩护词为被告人靳某某作无罪辩护。因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系量刑规范罪名,故辩护人以实体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两个部分展开辩护。
纵观全案,被告人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因此,辩护人不是从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入手,反其道而辩之,抓住本案的核心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在真实的从事代办信用卡业务,有无能力为他人代办信用卡。
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若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泽的行为不具备其所涉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