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证据交换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律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就证据交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证据规定》仅就证据交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文拟就证据交换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充分了解和发挥证据交换的功能。
一、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
所谓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于开庭审理前,将自己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整理双方争议焦点,从而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若当事人怠于或拒不进行证据交换,则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交换并不是简单地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相互传递、相互送达,而是具有其特定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