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修改的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变更后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
(5)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者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新股东会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变更后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