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截留挪用资金罪 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的把握存在难度,往往争议较大。这两个罪名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的主体相同,两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对象都包含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最大区别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行为对本单位财产所有权侵害的程度不同,前者不具有永久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故意,而后者具有永久地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故意。
我们说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志,在分析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此,我们可以参照该规定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