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哥哥是想自己租房子住,我很担心他,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房屋中介陷阱有哪些?分别是怎么说的啊?

帮助10人 3.6w浏览 匿名 2018-06-05 云南普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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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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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房产中介惯用的虚假宣传方式包括:
    .虚构房源、虚标价格,吸引客户。
    .以低税费、低佣金为诱饵,诱骗客户。
    .夸大房屋价值、哄抬房价,催促客户尽快决定。
    2、违规收费
    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通常存在的收费乱象有:
    、巧立名目
    看房需交“看房费”,定房需交“意向金”或“诚意金”。
    、虚构税费
    审税需交“审税手续费”,贷款需交“按揭手续费”、“公关费”或“包装费”等。
    、私自截留
    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购房款后自行截留,事后以房产中介经纪人涉嫌诈骗或被开除为由让买卖双方重复支付。
    、私下收费
    以降低佣金为诱饵私下索要“好处费”、“帮助过户费”等。
    3、房屋面积陷阱
    在房屋交易谈判中,中介利用模糊的方法,给买方造成交易的面积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等到签订真实的交易合同时,却使用建筑面积的术语,须知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等到买方认识到问题的存在时,已处于被动状态或已经造成损失。
    4、隐瞒出售背景和规划前景所谓出售背景
    比如该房屋是否将来要拆迁。所谓规划前景,比如,该房屋周围是否要建垃圾场,是否修建桥路等。这些因素将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商业价值,中介方为了促成交易,进行隐瞒将会损害买方的利益,建议买方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考察上述问题。
    全文
    8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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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就是关于房屋中介陷阱有哪些,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违规收费,花样百出
      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通常存在的收费乱象有:
      
    1、巧立名目:看房需交“看房费”,定房需交“意向金”或“诚意金”。
    2、虚构税费:审税需交“审税手续费”,贷款需交“按揭手续费”、“公关费”或“包装费”等。
    3、私自截留: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购房款后自行截留,事后以房产中介经纪人涉嫌诈骗或被开除为由让买卖双方重复支付。
    4、断章取义:收取定金时言明是定金,退还时却说一半是定金、一半是佣金,对于一半佣金不予退还。
    5、私下收费:以降低佣金为诱饵私下索要“好处费”、“帮助过户费”等。
    违规操作,恶意网签
      房产中介公司往往会要求买卖双方草签《房屋买卖协议》,甚至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再协商买卖事宜,以此来证明居间服务的成功。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解除协议、终止服务,房产中介公司还会在未取得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或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拟交易房屋进行网签备案。
    全文
    14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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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陷阱有哪些 如何避免房屋中介的陷阱
1、相互抄袭或编造子虚乌有的房源信息。2、专找外地学生和打工者进行欺诈。3、打着“中介免谈”幌子,干着“黑中介”勾当。4、先雇“房托”租房,再冒充房东转租。租房者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房源信息,认真查看出租人的身份、房屋使用或权属、房屋租赁许可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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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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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屋中介哪些陷阱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5、交费容易退费难。(六)、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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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设赌场罪特别严重的处罚有何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来谋生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承担相应罪责,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其次,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视为聚众赌博:
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以上;
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已经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第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已经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第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而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在客观事实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等行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且有人实际使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的既遂,至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这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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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有多少种类别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及以上者,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采取诸如使用器械、绳索捆绑等严重手段,或进行殴打、侮辱、虐待等恶劣行为的,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再次,非法拘禁期间致被拘禁人受伤乃至死亡的,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非法拘禁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以致重伤、死亡,抑或是使其精神失常的,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非法拘禁行为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亦将视为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若对明知无违法犯罪事实之人进行非法拘禁,同样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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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常见的房屋中介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1、您看中的房子昨天已出售,2、卖家说这是最低价了,3、买家说不能再加了,4、违规收费花样百出,5、阻止购房人仔细查看房屋质量。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一定要事先了解所找中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交易时不要轻信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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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停别人车库门盗窃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停放在他人车库中的汽车进行盗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盗窃公私财物,其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人民币之间的,被视为数额较大,以及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有暴力性质工具实施盗窃、采取趴窗等方式盗窃的情况,应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其次,若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人民币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如果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那么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并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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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租房的陷阱有哪些?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5、交费容易退费难。(六)、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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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审3个月与6个月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案件审理均设有明确期限,通常情况下,二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
对于此类案件,审判机构需在该期间内作出合理判决,否则便构成逾期办案。
如超过此期限,您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应于法定期限范围内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法律文书;
然而,若其中任何一方拒绝接受判决书,或者法院无法找到相关当事人,导致判决书无法顺利送达,此时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公告送达所需时间较长。
因此,关于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建议您前往法院咨询并了解未能及时送达判决书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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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介陷阱都有哪些
同一房源多种价格。临时更换房源。捏造房源受宠假象。收诚意金限买家于被动。把房子面积夸大。收佣金“双方通吃”。串通卖方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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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运作机理大相径庭据悉,定金乃是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然而,定金本身并非实际履行债务之行为,因此,当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之后,定金便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回收;
反之,订金仅为一种支付方式,交付订金实质上是一种债务履行的表现形式,并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同时亦无法证实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2、退还条件各异倘若在交付定金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另一方通常无权请求对方归还定金,而在接受定金一方发生违约之时,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此一来,定金便发挥出惩罚违约方以及弥补受害方所遭受损失的重要作用。
换言之,定金可被视作提前预付的违约金;
然而,订金却无法在违约情况下作为罚金使用,若有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将其返还,或者用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金额设定差异显著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相比之下,订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对此一般不予干涉。
4、支付方式灵活多变与此同时,定金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订金既可一次性付清,亦可选择分期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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