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受理破产申请后可撤销行为的问题,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说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此外,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