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对破产异议申请延期时,起诉期限应如何限定呢?笔者认为,对他人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与对自身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对自身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可以不限定起诉期限的话(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最迟需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起诉讼,但这并不妨碍其此后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不过无法分配破产财产的不利后果需由其自身承受),但对他人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必须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原因如下:
第
一,起诉期限过长会导致破产程序迟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对该起诉期限不做限制,很可能出现异议人迟迟不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导致管理人无法统计无异议债权,法院也无法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名单。债权不能及时确认,各债权人的表决权就无法确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内容就无法进行表决,严重降低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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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期限过长会损害他人的受偿权。对自身债权的异议直接影响的是自身利益,何时提起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对他人债权提起诉讼,则直接阻断了他人及时受领分配财产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会导致他人最终无法实际分得财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完毕债权后,管理人就应当统计无异议债权并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并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程度,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表决。待相关方案通过后予以执行。
如果异议人不及时起诉,就使得他人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很可能在此期间会通过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当他人已依据这些有效的方案实际分配到财产后,异议人再提起诉讼,就明显存在拖延破产程序、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而且实践中也难以追回已分配完毕的财产。更要紧的是,根据破产法第119条的规定,如果该异议诉讼未能于破产终结后2年内结束,将导致他人无法分配到财产,这对其他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