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做法不一,个人与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按照最高法院内部也有分歧。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在开始一段时间法院基本上对此类案件受理,没有出现大的争议。但最近一段时间,有的地区对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分多分少”等特定种类的纠纷不予受理。有的地区甚至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受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1、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近年呈迅猛上升趋势,法院不堪重负,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可以减少案件压力。
2、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日益加大。因城市化进程等原因引起的农村集体资产分配大量产生,分配方式千差万别,由于立法的欠缺和司法规范的不足,法院处理起来困难重重。
3、该类案件常涉及群体性纠纷,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容易引起集访。
4、与当地改革政策相协调。在城乡统筹改革中,相当多地区在土地流转中不同程度存在以租代征,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现象。法院受理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纠纷不可避免地涉及此类问题,依法判决则与当地政策不同,法院压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