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 12号)第4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 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 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自然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也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 止条件出现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 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终止。上述全部内容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