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还应依据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结果制发裁定书,即制发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如果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材料齐全、正确无误,不存在依法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可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经审查,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二、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
三、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也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定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职务、姓名,主要要写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破产申请受理的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审查立案后制发的法律文书,它的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定,同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要完全履行裁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破产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