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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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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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清算并不是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虽然破产清算同强制清算不管从程序还是实体方面来看都较为接近,甚至有些法规还明确规定清算中出现有些情形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但破产清算同强制清算仍属于两种不同的清算方式。
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

现如今市场经济看似一片繁荣,许多企业不经意间就经营起来,实则也存在许多企业因资金困难等各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维系经营状态。每个企业的结束都会经历清算这个必经的流程。大家比较熟悉的清算方式应该是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可能有人会疑惑,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接下来就来分析一下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关系,相信大家会得到明确的答案。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一)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不论是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可以由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

(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同属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后启动,清算组织同由法院指定产生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基本相同的职责。

(二)不同点。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

(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

(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都有了明确的答案,破产清算并不是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虽然破产清算同强制清算不管从程序还是实体方面来看都较为接近,甚至有些法规还明确规定清算中出现有些情形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但破产清算同强制清算仍属于两种不同的清算方式,这点大家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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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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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破产强制清算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程序流程图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人民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A债权清收组;
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B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C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限期;
D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E企业呆账、坏账、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G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H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2)不动产:房屋、地产、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
(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C企业债务;
(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1
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G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H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判决解散的文书;
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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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强制清算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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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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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成员优先考虑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能、不愿意进行清算,或者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可以指定《人民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也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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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2、清算组备案: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须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强制解散的法律文书;
(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资料;
(4)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
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函)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4、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关键,不仅节省结算成本,更能提高清算效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具体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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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债务登记组;
C审计评估组;
D综合后勤组;
E资产保卫组
(3)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A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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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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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清算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尽职调查,针对资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类与会计资产分类不完全相符):
(1)动产: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耗品、备用件、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设备、机器、工具、仪表仪器、运输工具;(工商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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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速动资产;(银行)
(4)股票等投资;
(5)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产权局)
(6)抵押担保情况(上述财产查询登记的相关部门)
8、编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注: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9、清算费用:
结算清算费用,主要包括:
(1)清算组生活安排费用;
(2)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此阶段从公司财产中预先提出。
10、清算方案:
结清清算费用及诉讼费用后,如有剩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1)A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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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方可执行。
注:
第一顺序优于
第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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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后,视为清算结束。
注:强制清算的清算报告经人民确认后,由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A注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B企业注销的原因:
C清算组的成立情况:
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D公告的情况:
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2)清算企业财产状况:
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情况
(3)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A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B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4)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A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B海关、税务部门税款缴纳情况;
C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D投资人或者股东的分配情况。
(5)其他情况:
A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保存情况;清算组手头的账簿、文件等档案由人民保管。
B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
2、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A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B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散文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D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F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或者人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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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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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者人民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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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清算组织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F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G其他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注:公司注销登记获得核准后,由人民宣布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至此,清算组完成全部清算程序。
注销登记核准后,一般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但是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致,参照各地执行办法。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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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之前起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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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的问题现在要进行破产清算,我想了解下强制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1、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
证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清算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别计算每笔交易的全额(Gross)或逐笔(Trade For Trade)清算方式,另一种是将某一时期内每一债券的所有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出多头或空头头寸的净额清算方式(Netting)。
在某些市场中,中央对手方将自己置于交易双方之间,即交易的每一方将资金或债券交割或支付给中央对手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转变为各方与中央对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央对手方的引入减少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降低了交易成本。随着交易量的提高,目前净额清算在各国债券市场中越来越普遍。
2、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则对企业清算作出了规定。
公司解散、歇业以后,公司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无承受者,所以,公司解散时,对其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妥善了结,进行清算。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
我朋友他们公司已经申请了公司的破产了,还没有进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后申请破产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司法》184条规定了解散清算的程序,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结构,以及逾期不清算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方法。然而,同样是公司的清算,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到底区别在哪里?
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应原因(公司法181条规定)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它们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 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 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 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虽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单一:《公司法》1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通过协商机制解决的,应将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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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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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员工补偿金计算方式
公司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员工工资将优先支付。补偿金计算方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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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
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
其次,人民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提出异议,否则人民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据此,人民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
人民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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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清算和司法强制清算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现有银行清算制度包括主动清算、行政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前两种分别主要由《公司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范。破产清算(或司法清算),则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民事诉讼法》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银行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在海南省发展银行被行政关闭后,由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接管清算工作。现实中存在从一种清算程序转移到另一种清算程序的可能性,但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以及语言上的模糊性给不同清算程序之间的衔接带来困难。比如,法律并未明确当银行进入破产程序,银行监管机构是否或何时撤销其许可证。对于破产银行来说,如果所有的救助措施已经失败,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在撤销许可证还是令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中做出选择在现有体制下,这将决定银行的清算是属于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规定的撤销许可证的情况与《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应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况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银行监管机构就此享有裁量权。对于普通公司的非破产性清算,当清算人发现公司负债超过其资产时,可以向提出破产请求,并将相关事宜转交给处理。这对于主动解散的银行也同样适用。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对于强制清算的银行是否亦是如此。为了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监管者发现强制清算中的银行实际已经破产,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与普通公司不同的是,无论是在强制行政清算中还是在破产清算中,银行监管机构都会发挥一定作用。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从行政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组成和职责是否会有所改变。就此笔者认为,既然属于破产清算,自然应由发挥主导作用,并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组建清算组,清算组应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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