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提示】担保债权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职工也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提示】
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