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理解“一户一宅”
通俗的看,“一户”应为一家,“一人”为一口, 不能称为一户。结婚是男方获得宅基地的条件之一,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来处理。
如果能够这样理解,那么在出现离异或丧偶等情形时,作为配偶的妇女应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二) 完善相关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财产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不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婚姻法》,都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目前城市周边的农村已经进行了城市化改造,比如将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村改为社区,农民也改称为社区居民,以往赖以生存的农田变为大小不一的开发区,从形式上看不出一点农村的痕迹,但城市行政管理的各种职能并没有随之延伸到农村。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能够维持,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一方或者对双方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不能强人所难,而应更多的去关注婚姻解体而产生的遗留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怎么分?农村离婚妇女要在宅基地使用权益等问题上真正实现与男人同等的权利,确实需要不懈努力才能完成,需要各个环节的积极运作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