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流转调解纠纷制度是这样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目标之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能有效化解土地因劳动力外出务工而被撂荒的问题,快速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培养更多新型职业农民。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一是全面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优化当前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方式,规范自由式合同签订以避免产生过多纠纷,提高土地流转经营户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专业机构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作用。
二是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期限。目前,由于对土地流转认识存在差异,许多农民签订流转合同时顾虑重重,一年一签。种粮大户对下一年能否租到,心存忧虑,容易造成对土地投入不足,影响产量和收入。
三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基层政府应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调解组织,形成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畅通承租方和农户诉求反映渠道,有效保障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