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
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
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
6、清理债务债权;
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