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家庭承包经营的户内如有人员死亡,那么其承包土地仍由其家庭其他成员经营,如果整户都去世(农村叫绝户)则所承包土归村集体另行分配;
其二:此处只看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权属,应与1980年一轮承包脱钩处理;
其三:土地的征地费用应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承包者所有;
其四:如果张三、张四在1998年前婚出,但在婚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那么,此被征用土地中的征地费应有其份额。
其五;张某与其弟不在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内,另6人土地征地费应其弟户内分配。如因地块位置产生纠纷,应大家庭内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应已载明各家庭户承包土地的所属位置,怎么可能还有纠纷??搞不懂!!
女儿婚出后,其土地收归村集体统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