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县镇社区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县镇社区组。
诉讼代表人:,该组组长,联系电话。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县城村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年月日县镇组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镇社区组才获得了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元。
年月日被告县镇社区组确定了《原村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万元。原告系镇原组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后于年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年月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