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有几种情况这个问题
看守所 执行刑罚的情形,如下:
1、未决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待将来判决后,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 代为执行;
3、拘役(有的地方在拘役所执行、有的地方在 看守所 执行,有的地方在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 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 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 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 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