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
罚款主体主要两大类: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具体有:物价,工商,国\地税,质量监督,文化,卫生,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其他任何集体或个人都没有罚款的职能.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而我们现实中的很多不具备上述特征的组织也在行使罚款的权力是错误的。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窗外扔烟头警告治安处罚有哪些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