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再治疗,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意见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职工工伤鉴定之后,再治疗受伤部位的,鉴定前一直在治疗没有中断的,是原治疗行为的继续,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中断了治疗的,应当按照旧伤复发程序规定办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协议治疗机构提出是否应当治疗的意见,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在我国做完工伤鉴定应该怎么办呢?
《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