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部分,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